2011年1月7日 星期五

史賓諾沙作業

請根據下述(1)~(6),詳細說明第十四個命題中Spinoza所宣稱的「除上帝外並無其他實體存在」是否成立。
I-P-5 (1), I-P-7—necessary existence is an attribute (2), I-P-8 (3), I-P-11 (4), I-P-13 (5) and Leibniz’s criticism to I-P-5 (6) = I-P-14?

35 則留言:

  1. 一開始Spinoza假定兩個實體會有相同的屬性,這時候我們無法藉由屬性來分辨這兩個實體,但是Leibniz認為這個假設只成立在一種情況下,那就是一個實體只能擁有一個屬性。
    即使如此Spinoza依然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接著我們再來看到(1)裡所說的,沒有任何不同的實體會有同樣的屬性,而(4)又說有一個實體會擁有無限個屬性,從(1)和(4)我們可以推論到會有一個實體擁有無限個屬性,然而他又不會和任何實體擁有相同的屬性,也就是說在這個情況下總共只有一個實體,而這個實體擁有無限個屬性。
    而(3)之中又提到,每個物質都是必然永恆的,(2)則是提到必然存在也是一種屬性,再加上(5)提到的,物質的屬性無法被分割。在這樣的情況下,這個實體擁有必然永恆而存在的屬性。
    綜合以上的推論,我們可以知道這個自然界只有一個實體,他擁有無限個屬性,而必然永恆也是他的屬性之一,而根據Spinoza先前所訂下的definition6,這個實體只有一種可能,那就是上帝。如同I-P-14的「除上帝外並無其他實體存在」,所以I-P-14成立。

    回覆刪除
  2. 498125051 哲二 賴亞靜2011年1月7日 凌晨2:16

    1. (6)→(1)
    若 每一個實體都只有一個屬性
    則「沒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實體擁有相同的屬性」
    成立

    2. (1)+(3)+(6)→ ¬(4)
    若 沒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實體擁有相同的屬性
    且 每個實體皆是必然無限
    且 每個實體都只有一個屬性
    則 「包含無限個永恆且無限屬性的神(或實體)必
    然存在」不成立

    但若排除(6),則似乎(1)+(3)就有可能使(4)成立,因
    此必須先證明(6)是否成立

    3. (1)+(4)→(5)
    若 沒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實體擁有相同的屬性
    且 包含無限個永恆且無限屬性的神(或實體)必然
    存在
    則 「絕對無限的實體無法被分割」成立
    (沒有任何實體可被分割意指沒有任何屬性可
    被分割)

    4. (4)+(5)→ ¬(6)
    若 包含無限個永恆且無限屬性的神(或實體)必然
    存在
    且 絕對無限的實體無法被分割
    則 「每個實體都只有一個屬性」不成立

    因為(6)無法成立,因此對(4)的質疑亦無法成立;但若(6)無法成立,則造成最一開始的證明無法成立,因為後面的命題(3.~4.)是倚賴於前面的命題(1.~2.),所以對(4)的質疑仍無法消除,因此推論的順序可能造成I-P-14的不確定。

    回覆刪除
  3. 497125006 林侑萱 哲學三2011年1月7日 清晨5:16

    請根據下述(1)~(6),詳細說明第十四個命題中Spinoza所宣稱的「除上帝外並無其他實體存在」是否成立。
    I-P-5 (1), I-P-7—necessary existence is an attribute (2), I-P-8 (3), I-P-11 (4), I-P-13 (5), and Leibniz’s criticism to I-P-5 (6) ,= I-P-14?
    (1)I-P-5 : 不可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實體擁有同樣的屬性。
    史賓諾沙認為如果我們放了同樣屬性於兩個體上,我們無從分辨這是兩個個體。根據I-D-3實體只能透過其本身去思索自身的存在,所以要去理解實體無法藉由其他東西去理解此概念。
    (2)I-P-7: 上帝的本質必然和存在有關。實體會存在是因為“存在”本身即為“實體”的本質,得從實體的本質來說明“為何實體必然存在”。證明I-P-7的方法為根據I-P-6來看,實體不能被外在物體所產生,他必須是自己的起因,也就是說,他的本質必然地和存在或屬於他自己屬性的存在相關連。史賓諾沙認為必然存在的是個屬性,所以他只推論出只有一個實體而此實體包含所有屬性,包括“必然存在”,但說一個實體擁有必然存在的屬性不等於此句話為真,所以有矛盾。
    (3)I-P-8:每個實體是必然地無限的。史賓諾沙說實體不能是有限的因為這表示它可以被一些擁有同樣性質的東西限制。但是根據I-P-5,沒有兩個實體有同樣屬性,於是他不可能被限制,因此實體是無限的。此外,實體是跳脫時間而存在的,不可用時間去解釋他的本質,因為我們要理解的是實體永恆的概念。
    (4)I-P-11:上帝或實體是由無限個無限的屬性所組成,此外上帝是必然永恆無限存在的。
    (5)I-P-13:實體絕對是無限且無法分割的。它是無限的且擁有無限屬性的,所以史賓諾沙認為不可說屬性能獨立自實體,因為這使人覺得實體可被分割成單位,即違反了無限的定義。
    (6)Leibniz’s criticism to I-P-5: Leibniz 認為不可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實體擁有同樣屬性的說法只在實體只能擁有一種屬性的條件下成立。而Spinoza不可能承認這種條件,因為那和主張相違背。

    我們姑且把上述所提到的實體當作上帝,由上述命題我們可以說上帝是唯一的、其本質必然和存在有關、是必然無限的、由無限個無限的屬性所組成、絕對無法分割的實體。 再根據萊布尼茲率: x=y 若且為若 x和y的性質相同。所以要成立(1)就必須成立(6),(1)加上(3)再加上(6)會得到(4)不成立的結果,史賓諾沙想表達的(1)加上(3)可能造成(4)的成立,但是加上萊布尼茲的批評(6)後,就造成(4)不成立的結果,所以命題十四也就不可能成立了。史賓諾沙以(1)和(4)成立推論到(5)成立、(4)加(5)推論到(6)來試圖反駁萊布尼茲的說法,但是還是無法反駁萊布尼茲看法,所以命題十四還是不成立。
    用邏輯形式來表達則為:
    (6)→(1)
    (1)+(3)+(6)→ ﹁(4)

    (4??)
    (1)+(4)→(5)
    (4)+(5)→ ﹁(6)
    (2)→﹁(6);(2)→(4)&(5);but ﹁(2) !!!
    史賓諾沙試著用驗證必然存在是屬於實體的本質來支持自己說法。他提出三個證明方式:第一個是以本體論的方法驗證實體的存在,再將上帝比做這當中的實體。第二個方法是上帝是一切存在的原因,且是自因的存在,所以他仍然存在且不會無限後退。第三個證明是依賴經驗、事實而存在。第三個證明有四點:一、存在的屬性比不存在的屬性還來的有力,因為存在的完美人格比不存在的完美人格還好。二、所有東西一旦存在,它是必然存在的,因為所有東西都依賴實體存在,而實體是自因且必然存在。三、一個有限實體必然但存在的東西會比一個無限但不存在的東西有力。四、去思考有限東西比絕對無限東西來的有力是很難的,所以要不都不存在,要不存在一個無限的存有,所以上帝作為一個無限存有,則它必然存在,因為我們存在。

    回覆刪除
  4. 497125004 何 易

    請根據下述(1)~(6),詳細說明第十四個命題中Spinoza所宣稱的「除上帝外並無其他實體存在」是否成立。
    I-P-5 (1), I-P-7—necessary existence is an attribute (2), I-P-8 (3), I-P-11 (4), I-P-13 (5) and Leibniz’s criticism to I-P-5 (6) = I-P-14?

    命題5:在事物本性中,具有相同屬性的實體不能有兩個以上。對於任何自然事物a,只有一個實體可具有a,不會有兩個實體屬於a。
    命題7:存在屬於實體的本性,證明:實體不能由其他事物產生,因此他必為自因,其本質必然包含其存在。
    命題8:所有實體都必然是無限的。具有單一屬性的實體,除非他是獨一無二,否則不會存在(根據命題5);且存在屬於其本性(根據命題7),因此本性要不是無限的存在,就是有限存在;但是實體不會是有限的,因為這樣的話它就會被相同本性的事物所限制,因而表示具有相同本性的事物也必然存在,這就是說會有兩個相同屬性的實體,這是荒謬的(根據命題五),所以實體是不可被限制且是無限的。
    如果實體是無限的,那麼它具有無限的本性或屬性。
    命題13:實體是必然無限且不可分割的。
    Leibniz的批評
    在命題五,Spinoza認為如果兩個實體有相同屬性,那麼藉由屬性它們無法彼此區分。Leibniz認為此推論是有效的只有在實體不能有超過一個的屬性。
    對於Spinoza而言,屬性元素組成絕對無限的實體,但沒有一個可以從實體自身的整體中移除或分開。實體有無限屬性,各個屬性可從自此而得,但是也表示每個屬性必然存在,且沒有屬性可以脫離其餘的而存在。
    命題11:神或實體由無限屬性所組成,其中屬性都表現出永恆且無限必然的存在。

    第一證明:由證明實體的存在轉為證明上帝的存在,是藉由上帝一詞取代實體,而此替換可被允許是根據上帝的定義就是為無限的實體。
    第二證明:上帝必然存在且有賴於一個已建立實體的存在。對於任何事物他們必然要有一個前因或理由來說明為何存在或不存在,而這前因或理由一定要位於自然事物或是在其之外。
    第三證明:
    (1) 有能力存在的表示有力量驅使,而能夠不存在的則是缺乏力量。
    (2) 如果事物存在,那就是為必然存在,要不是自身使之為必然就是一個外因使之為必然。
    (3) 如果有限事物是必然存在而無限事物並不是,那表示有限事物比起絕對無限事物更有力量。
    (4) 但是去想像有限事物比起無限事物更有力量是荒謬的,因此要不是有限事物不存在,就是絕對無限事物也是必然存在的;而很明顯的前者說法是錯的,絕對無限存在,也就是上帝,是必然存在的。
    於是Spinoza因而證實:上帝在自然界中是唯一的實體。除了上帝沒有其它實體
    存在。這可由命題五(沒有兩個以上實體能擁有相同屬性)和命題十一(存在一個實體具有無限屬性)而得。
    命題十四:上帝就是唯一的、必然存在的、永恆無限的實體。

    回覆刪除
  5. I-P-5︰不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實體有相同自然。
    I-P-7:性質的存在必須依賴自然實體的存在,必然存在是一種屬性。
    I-P-8︰每一實體為必然無限。
    I-P-11︰實體不能被量化且它的屬性也不能被劃分。
    I-P-13︰實體絕對無限是不可分割的。
    Leibniz’s criticism to I-P-5︰只有在「一個實體不會有超過一個以上的屬性」下成立。

    根據I-P-5和萊布尼茲的反駁︰是說兩個不同的實體不會有相同的性質,反駁是說若是這樣則每個實體都會有獨一無二的屬性,不會有不同的屬性並存於同個實體,因實體同時存在兩個屬性時,和不同實體比較時會出現重疊的情況時,則成功的反駁I-P-5,若無重疊的情況則這種區分為無意義的,則會被化約為同一個屬性。依我來看其實反駁跟I-P-5是相容的。I-P-7性質的存在必須依賴自然實體的存在﹙刀和銳利﹚,所以性質的必然存在實體一定存在,則性質的必然存在可以當作實體的屬性,可能意味著上帝的存在,也必然表徵在實體上。根據I-P-8、I-P-11、I-P13︰實體不能被量化且它的屬性也不能被劃分,則和萊布尼茲的反駁有共通,正確來說,實體是因為不能被量化所以被視為無限,而不是被視為單一,所以那些想要劃分屬性的判準和規則就沒用了;而現實界的物質和性質都能夠有所劃分和區別,在這裡則不被視為史賓諾沙幾個命題的產物,唯一能夠通過考驗的:除上帝外並無其他實體存在。

    回覆刪除
  6. 哲學二498125012蔡玉欣2011年1月7日 上午8:32

    請根據下述(1)~(6),詳細說明第十四個命題中Spinoza所宣稱的「除上帝外並無其他實體存在」是否成立。
    I-P-5 (1), I-P-7—necessary existence is an attribute (2), I-P-8 (3), I-P-11 (4), I-P-13 (5) and Leibniz’s criticism to I-P-5 (6) = I-P-14?

    (1)I-P-5:不可能有兩個實體有相同屬性。
    (2)I-P-7:實體的存在屬於本質。
    (3)I-P-8:每個實體是必然無限的。
    (4)I-P-11:上帝,或是實體,由無限的屬性組成,這些屬性表達了永恆及必然地無限,且是必然存在的。
    (5)I-P-13:實體絕對地無限是不可分割的。
    (6)Leibniz’s criticism to I-P-5:每一個實體只有一個屬性,但如果”必然存在”是屬性,則無法區分實體,因為都是相同的屬性。

    (6)能夠推得(1),因為每一個實體只有一個屬性,所以不可能有兩個實體有相同屬性。
    (1)加(4)能推得(5),因為不可能有兩個實體有相同屬性,而實體又是由無限的屬性組成的,所以實體是不可分割的。
    但(4)加(5)不能推得(6),因為上帝,或是實體,由無限的屬性組成,但實體是不可分割的,所以不可能每一個實體只有一個屬性。
    (1)加(3)能推得(4),因為不可能有兩個實體有相同屬性,又,每個實體是必然無限的,則由無限屬性組成的實體,都是必然存在的。
    但(1)加(3)加(6)不能推得(4),因為如果每一個實體只有一個屬性,就不會有由無限屬性組成的實體。
    (2)不能推到(6),而(2)不足以推到(4)和(5)。

    若要根據此五個命題加上萊布尼茲的批評,似乎不能夠完整解釋I-P-14,因為上帝的存在必然存在”本質”,而一種實體只有一種屬性,如果”本質”是屬性,則要如何區分上帝與實體?而且,我們如何知道一個無限的東西有無限的屬性?
    如果單從I-P-5和I-P-11,就能夠直接得出I-P-14,但再加上其他命題,I-P-14似乎有不成立的可能性。

    回覆刪除
  7. 假設有兩個實體A,B,A與B(1-p-5)本質不同(沒有任何本質相同)
    =>假設A有”必然存在”這個本質=>B沒有”必然存在”這個本質(1-p-5)
    =>因B是實體所以由無限本質(1-P-11)組成,且B的無限為必然(1-P-8),所以B為絕對無限(1-p-13)=擁有一切本質(因若缺了一個本質等於將該本質從無限分割出去,這點1-p-13不允許),所以B也有”必然存在”這個本質
    =>衝突(B [有又沒有] “必然存在”這個本質),此衝突只要有兩個以上實體必然發生(看以上證明)=>沒有兩個以上實體存在,[只有1個實體,該實體叫”上帝”]=>得證。

    回覆刪除
  8. 498125057 哲學二 劉時凱

    (1)I-P-5 在宇宙中,不可能有兩個或多個實體擁有相同的屬性或本質。
    對任何本質,a,只可能有一個實體具有a,也就是說,並非有兩個實體是屬於a類。
    若有兩個可分別的實體,則我們有方法區別它們。所以,如果我們沒有方法區別它們,則它們是不可分離的。
    區別的方法有兩種:藉由它們的本質描述它們的屬性,或者藉由它們的性質描述它們的屬性。
    史賓諾沙認為,若兩個實體擁有一個相同的屬性,則我們沒有方法區別它們。所以不可能有兩個或多個實體擁有相同的屬性或本質。
    (2)I-P-7 存在屬於實體的本質。
    實體不可能是被外在的東西所導致的,所以它一定是自因的。它的本質必然包含存在,或者存在屬於它的本質。
    (3)I-P-8 每一個實體都必然是無限的。
    實體不可能是有限的,這意味著它不可能被其它相同本質的東西限定。根據(1),不可能有兩個以上的實體擁有相同的本質。結論,它不可能被其它相同本質的東西所限定,而且它是無限的。
    (4)I-P-11 由無限屬性所構成的實體(上帝)必然存在。
    1.有能力存在比沒有能力存在更有力。2.若某個東西存在,則它必然存在,要麼它是自因的,要麼它是他因的。3.若有限存在者必然存在,且絕對無限存在者不存在,則有限存在者會比絕對無限存在者更有力。4.有限存在者比絕對無限存在者有力,這是荒謬的。所以要麼沒有東西必然存在,要麼絕對無限存在者必然存在。顯然沒有東西必然存在是錯的(根據1.),所以絕對無限存在者(上帝)必然存在。
    (5)I-P-13 絕對無限實體(上帝)是不能分離的。
    若上帝是可分離的,則它分離出的部分,要麼保留上帝的本質,要麼沒有。若它保留,則將會有許多擁有相同本質的實體,根據(1),這是荒謬的,若他沒保留,則它將停止存在,根據(4),這也是荒謬的。
    (6)Leibniz's criticism to I-P-5
    推論(1)有效,僅當假定一個實體不能有兩個以上的屬性。
    (7)I-P-14除了上帝外並無其他實體存在。

    萊布尼茲的批判意思是說:
    假如現在有實體A有兩個屬性:屬性a、屬性b。
         實體B有兩個屬性:屬性b、屬性c。
    即使A、B擁有相同的屬性b,我們仍然可以藉由a、c區別出A、B。
    所以命題(1):若兩個實體擁有一個相同的屬性,則我們沒有方法區別它們,是錯的。除非他假定每一個實體都只有一個屬性,否則命題(1)是失敗的。
    如此一來,史賓諾沙假定上帝擁有無限的屬性似乎推翻了「每一個實體都只有一個屬性」使得命題(1)永遠不可能成功。而(7)蘊涵(1),當(1)為假,(7)也為假。
    但史賓諾沙其實不須要假定「每一個實體都只有一個屬性」,他不須要這麼強的命題。他只要假定「如果實體A與實體B是可區別的,則並非實體A擁有至少一個屬性是實體B沒有的且實體B擁有至少一個屬性是實體A沒有的」就能使命題(1)成立了。
    想像一個情況:A有兩個屬性:屬性a、屬性b。
           B有一個屬性:屬性b。
    根據史賓諾沙的定義,實體是指它可憑藉自己的本質被構想。B的本質就是它的唯一屬性b。我們無法僅就b構想B,因為擁有b的還有A。我們無法就b區分它是A還是B,一定得就A的屬性a來區分A、B,如此一來便不是單從B的本質b去構想它,用史賓諾沙的語言說,B被A限定(be limited)了。所以B不能算實體。所以,命題(7)雖然否定了「每一個實體都只有一個屬性」,但(6)並不會因此否定了(1),(1)仍可為真。
    而根據史賓諾沙對無限的定義,無限是指它不會被其它東西限定。擁有無限屬性也意味著任何東西都將被它限定,因為它包含了任何屬性。而能被限定的也意味著它不是實體。所以,除了上帝(擁有無限屬性的實體)以外沒有其它實體。

    回覆刪除
  9. 哲學三葉思予
    I-P-14:除了上帝,沒有可以被思慮到或存在的實體。
    I-P-5:沒有兩個相同的實體有相同的屬性。
    I-P-7:存在是實體的屬性。
    I-P-8:實體必然是無限的。
    I-P-11:實體或上帝由無限的屬性組成,表現不朽與無限的本質,也就是必然存在。
    I-P-13:實體有無限且不可被分割的屬性。
    Leibniz’ s criticism to I-P-5:如果實體有相同的屬性,那麼我們便不可以用屬性來區分出不同的實體,進一步我們認為實體不可以有超過一個的屬性。

    由上所述,沒有兩個相同的實體有相同的屬性,而存在是實體的屬性。假若a實體有必然存在這個屬性,那麼其他的實體就不會有必然存在這個屬性,也就是說,只有一個實體是必然存在的,只有一個實體存在,而這個實體便是上帝,所以除了上帝沒有,沒有可以被思慮到或存在的實體。

    回覆刪除
  10. 497125025 廖英秀2011年1月8日 清晨7:28

    I-P-5:不可能有兩個實體擁有相同屬性。
    I-P-7:『存在』是實體的本質。
    I-P-8:所有實體必然都是無限的。
    I-P-11:God,或稱作實體,是由無限多個屬性所組成的。而這無限多個屬性都能表現出永恆且無限的性質。實體必然存在。
    I-P-13:實體是無限且無法分割的。它是無限的,且無限個屬性的。(所以不可說屬性能獨立自實體,因位這使人覺得實體可被分割成單位,而這違反了無限的定義)。
    Leibniz’s criticism:除了『只存在一個實體』外,I-P-5的說法只在『實體只能擁有一種屬性』之下能夠成立。

    在 I-P-5中,Spinoza提出:不可能有兩個實體擁有相同屬性。因為若我們將同樣的屬性分置在兩個實體上,則我們無從分辨這兩個實體的差別。而 Leibniz認為:除了『只存在一個實體』外,I-P-5的說法只在『實體只能擁有一種屬性』之下能夠成立。意即:(1)可能有無限多個實體,而每個實體都只擁有一種屬性,或(2)只存在一個實體,而這個實體擁有無限多個屬性。

    而在I-P-7中,Spinoza提出:『存在』是實體的本質。在這裡,Spinoza將『存在』視作一種屬性。同時,根據Spinoza的causal rationalism,若A和B之間存有因果關係,則我們得透過原因去理解結果;而若A和B之間有因果關係,則它們兩者間必有某部份相同。但若實體的『存在』是由其他事物所得來──即:若實體之所以存在,是基於其他事物所產生的結果──則這表示:實體的屬性會和其他事物重覆,而這和I-P-5抵觸。

    因此,Spinoza將『存在』視作一種屬性、並將之歸諸給實體的同時,就推論出『只存在一個實體』的結論。因為若有其他實體,則『存在』的屬性便會重覆。同時這也推論出實體之所以必然存在的原因,因為『存在』原本就是實體的本質,它是基於自因而存在。

    接著在I-P-8中,Spinoza提出:所有實體必然都是無限的。這裡的『無限』指的是屬性上的無限。會這麼說,是因為若實體的屬性是有限的,則表示會有其他某個擁有此實體A所不具備的屬性的實體B存在。但若是如此,則這亦表示:實體A和實體B同時擁有『存在』這個屬性,而這便會和I-P-5相抵觸。

    也因此,從上述的推論中可得到I-P-11,即:上帝(God),或稱作實體,是由無限多的、能夠各自表現出永恆及無限性質的屬性所組成的。它必然存在。

    為了釐清『實體由屬性組成』的意義,Spinoza用I-P-13進一步解釋:實體絕對是無限且不可被分割的。這是因為:我們只能在概念上區分實體和屬性,這兩者實質上是無法分割的。若用到『組成(consist)』的字詞,會讓人覺得『屬性能獨立於實體存在』;但雖然我們能在討論時將屬性和實體分開來,但我們其實無法在原則、甚至是想像上將這兩者分開來。這兩者實質上是不可分的。

    也就是說:所有的屬性都會依附在實體上,包括『存在』這個屬性。而且,因為不會同時有兩個實體都擁有『存在』這個屬性,所以只有一個實體存在。也正因為只有一個實體存在,所以所有屬性都會歸諸於這個實體。

    所以綜合以上的推論,可以得知:在(1)和(2)的說法中,(2)才是Spinoza想表達的意思,即:只有一個擁有無限多個屬性的實體存在,而這個實體就是上帝。因此,根據I-P-5、I-P-7、I-P-8、I-P-11、I-P-13、Leibniz’s criticism這六個命題,『除了上帝以外不存在有任何實體』的宣稱是可成立的。

    回覆刪除
  11. 498526028會資二沙元祥2011年1月8日 上午8:10

    除上帝外並無其他實體存在(1) There cannot be two or more substances of the same nature
    Existence belongs to the nature of substances
    Every substance is necessarily infinite
    God, or substance, consisting of infinite attributes, of which each expresses eternal and infinite essentiality, necessarily exists.
    Substance absolutely infinite is indivisible
    Besides God no substance can be granted or conceived
    This directly follows from I-P-5 (no substances have the same attribute) and I-P-11 (there is a substance with infinite attributes).
    因為一個nature只能有一個substance,存在屬於substance之中,問題是substance是無限的這一點,我覺得很奇怪,substance無限?為什麼substance一定是無限?他就說這一段句子可是沒有怎麼證明或是舉例,我覺得不合邏輯,如果依定是無限的,那如果哪天世界毀滅什麼的,不能因為不知道有限無限就隨便掰一個說他一定對,這樣的論點繼續往下說神也是無限的這沒根基的論述更家沒有價值,這幾具都一直說substance和無限是一起的不可分離都回到原點沒有說明清楚為什麼是無限。
    他說上帝是無限又說一個substance一個nature,沒有上帝就沒有substance,所以就是說上帝有個性質substance是無限的是存在的,只有一個substance就是上帝,attribute存在一個無限的存在,感覺好像全都是他在說,毫無可信度可言,因為一開始的論點不夠正確,所以除上帝外並無其他實體存在不成立

    回覆刪除
  12. 哲學三 曾玫雅2011年1月8日 上午8:33

    (1), I-P-7—necessary existence is an attribute:
    在這個命題裡提到,如果上帝存在,就因為上帝是無限可能的,那麼物質的組成也就變成無限的,因為上帝代表了永恆與無限存在,在現實世界中,事物皆是有限的且受相同世界中的其他事物所影響,但在本體論裡說到,物質包含了存在這個屬性,同時物質是自我證成不需要其他物體的,存在就是物體的自然本質,是不需要別人(上帝)去支撐它的。
    (2), I-P-8
    此命題的主題為物質的存在是無限的,因為無限的物體歸因於無限的屬性或自然,換句話說物體是絕對無限的,因為物體裡含有無限這個屬性。
    (3), I-P-11
    這個命題說明,上帝和物質都具有無限這個屬性,兩者皆代表永恆與無限存在、必然存在。
    (4), I-P-13
    主旨為物質的絕對無限是不可被分割的,這個命題在解釋若一項物體同時具備無限性,那麼當這個物體被分割,是否代表每一個物體皆能獨力創造出相同的物質,就因為它具有無限性,當然這個問題是被否定甚至認為可笑的,這個命題在於闡述被分割的物質已不是原本的物質,不可以用無限性一以代之來宣稱是相同的物質,物質的無限性是不可被分割的。
    (5) and Leibniz’s criticism to I-P-5
      Spinoza認為不可能有兩個相同屬性的物質存在,因為如果有兩個相同的物質且具備相同的屬性,那麼會造成無法區分辨別的情況,Leibniz認為這個推論是合理的,僅有當另外一個物質無法比原本物質具備更多屬性。
    (6) = I-P-14
    我們無法想像屬性能從物質中被區分出來。

    綜觀以上所有推論,我們無法得出除了上帝外並無其他實體存在這個結論,因為從以上推論我們大致可以得出,物質是自我證成不需要其他物體的,存在就是物體的自然本質,是不需要其他事物去支撐它的,例如本體論裡指稱,存在是物體的自然本質,因此物質可以自然且正當的存在,完全不需要其他額外的物體去支撐,物質的存在是無限的,且是自我證成的,物體本身自我具備有無限這個屬性,並不是因為上帝是無限的,物體本身具備無限這個屬性。

    回覆刪除
  13. 哲學二 曹孟婷2011年1月8日 上午9:23

    (1)I-P-5:不能有兩個或以上的實體擁有相同的本質。
    (2)I-P-7:實體的本質包含存在(需假設必然存在是一個attribute)。
    (3)I-P-8:每一個實體都是必然無限的。
    (4)I-P-11:上帝,或是稱為實體,是必然存在的,且由表現出永恆和無限必要性的無限個attributes所組成。
    (5)I-P-13:絕對無限的實體是不可分割的。
    (6)Leibniz對I-P-5的批評:
    一、Leibniz認為I-P-5要成立的話,就只能假設每一個實體都只能擁有一個attribute。
    二、Leibniz認為實體間可以用偶然的特性來做區分,也就是表現出個別attributes的不同的方法或影響。
    結論:I-P-14:除了上帝之外沒有任何實體存在。

    根據以上提出的命題,若是我們假設有兩個或是兩個以上的實體存在的話將會導致矛盾。首先若我們假設有兩個實體存在,則根據I-P-5,這兩個實體不能擁有相同的本質,但Leibniz對I-P-5的第一個批評其實是有效的,在Spinoza之後提出實體可以擁有無限多個attributes時會產生問題,但第二個批評無效,因為實體是本質上的優先於這些不同的特性,所以我們要將這些特性先放在一邊,然後單只就實體本身來思考,最後就可以發現我們無法設想一個實體與其他的實體不同。實體的存在不是由於外在因素而造成的,實體是自因的,本質裡就包含有「存在」,但要使I-P-7為真就要先假設「存在」是一個attribute。I-P-8提出每一個實體都是必然無限的,因為Spinoza認為實體不可能是有限的,若說實體是有限的就等於是說實體有可能會被另一個擁有相同本質的東西所限制,但是根據I-P-5不會有兩個或是以上的實體擁有相同的本質,所以實體不可能會被限制也就是無限的,其實從這裡我們就可以得出只有一個實體,但是其實I-P-8是一個較弱的命題,因為即使支持I-P-8的命題,我們還是有可能會得到不同於只有一個實體的結論,也就是可能會變成有無限個實體擁有無限個屬性。接下來Spinoza提出實體不能被分割的想法,認為實體是一個整體而不是各個可分離部份的累積,而由於認為實體不能被分割,所以連帶的認為attribute也是不能被區分的,因為attribute不能獨立於實體而存在,它們之間只有概念上的區分,若是認為attribute能夠獨立存在,就是認為實體是可以被分割的,則實體就不是無限的了,如此便違反了I-P-8的命題。在I-P-11,Spinoza第一次正式提出上帝這個詞,認為上帝就是那個唯一的實體,永恆、無限、且必然存在的唯一一個實體。對於I-P-11,Spinoza提出了三種證據支持,首先他定義上帝就是一個無限的實體,然後就直接將證明實體存在的論證替換成證明上帝存在的論證。在第二種證據中,Spinoza認為上帝的必然存在就像實體的必然存在一樣都依靠於「充分理由原則」(the principle of sufficient reason):每一個東西的存在與否都一定有原因或是理由,當有足夠的理由使一個東西出現時它就會出現,而這個原因或理由一定是根據東西自身的本質或是外在的因素。因此沒有任何東西能夠阻止上帝的存在,上帝是自因的。第三種證據首先以我們確實存在做為前提,而後提出(1):能夠存在比不能夠存在有力量、(2):若是有一個東西存在,則它就是必然存在,無論是基於自身的還是外在的原因,而從(1)可以推論出(3):若是有限的東西必然存在但是絕對無限的東西卻不存在,則有限的東西就會比絕對無限的東西更有力量。但是說有限的東西會比絕對無限的東西更有力量是不合理的,所以若不是沒有任何東西存在就是無限的東西也存在,而很明顯的沒有任何東西存在是錯誤的,所以我們就可以得出一個絕對無限的東西必然存在,也就是上帝。從以上提出的命題可以支持Spinoza認為的上帝就是唯一的實體,必然存在、永恆且無限的實體,而所有其他的東西都被包含在這個Spinoza稱之為上帝或自然的實體裡。而從以上的這些命題也可以支持I-P-14:除了上帝之外沒有任何實體存在,因為只有在只有一個實體存在的情況下才不會出現矛盾。
    但是以上這些(1)〜(6)的命題卻可能會有推論順序的問題。首先我們可以先從Leibniz對I-P-5的批評反推而得到「不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實體擁有相同的本質」,而這兩個命題在加上「每一個實體都是必然無限的」就反而會得到對於第十一個命題――實體是必然存在的,且由表現出永恆和無限必要性的無限個attributes所組成的反駁,但若是我們將Leibniz對I-P-5的批評去除,就可能可以得出第十一個命題。接下來我們可以用「不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實體擁有相同的本質」以及「實體是必然存在的,且由表現出永恆和無限必要性的無限個attributes所組成」得出「絕對無限的實體是不可分割的」,而且由於實體是由無限個attributes所組成的且不能分割,所以將第十一和第十三個命題相加就會反駁Leibniz對I-P-5的批評。而後我們也可從「實體的本質包含存在」這個命題反駁Leibniz對I-P-5的批評,由此就可知道「實體的本質包含存在」與「實體是必然存在的,且由表現出永恆和無限必要性的無限個attributes所組成」加上「絕對無限的實體是不可分割的」一樣,但是如此我們卻會得到對第七個命題的反駁,也就是得出只有一個絕對無限的實體有必然存在的屬性。若是由以上這種方式看來,命題的推論順序便會造成問題,因為最後我們會得出只有一個絕對無限的實體有必然存在的屬性,而如此就變成是由第七個命題推出第五個命題了。

    回覆刪除
  14. 495125010 傳播四 蔡宜倩2011年1月8日 晚上11:52

    I-P-14:除了上帝以外沒有實體可以被設想。
    (1) I-P-5:沒有兩個以上的實體有一樣的本質。
    換言之,對於任一本質a,只有一個實體可以擁有a─沒有兩個實體可以皆屬於a種類。如果有兩個不同的實體,那麼我們必須有方法區分兩者。因此,如果所有區分兩者的方法都失敗了,那麼就不會有超過一種以上的實體存在了。
    (2) I-P-7:存在屬於實體的本質。
    因為實體是無限的,所以實體不能由其它外在的東西所產生,它必須是自己存在的原因,所以,它的本質必然包含存在,或者說存在屬於它的本質。
    (3) I-P-8:所有實體必然是無限的。
    在證明中,史賓諾沙首先主張實體不能是有限的,因為實體若是有限的,它必然被同樣本質的另一東西所限制,但根據I-P-5,沒有兩個實體擁有同樣的本質,因此,實體不能被限制,所以實體是無限的。史賓諾沙認為,一個無限的實體會有無限的屬性和本質,換言之,會有所有可能的屬性和本質。且每個屬性本身都是無限的,因為沒有其它和它一樣的屬性可以限制它。實體本身,無論如何,是絕對無限的,且擁有絕對無限的屬性,且每個屬性本身都是無限的。雖然每個屬性和本質皆是因其本身而存在的,不依賴其他東西而存在,但不表示每個屬性分別代表不同的實體。如果實體是絕對無限的,那麼它就有無限的本質和屬性。
    (4) I-P-11:上帝(或實體),由無限的屬性(attributes)組成,展現永恆和無限的
    本質,必然存在。
    此命題只是用「上帝」取代「實體」,而這樣的取代被允許的原因在於用無限的實體來定義上帝。
    這個命題與「實體是必然存在的」有一樣的問題─如果「實體必然存在」
    是個命題,命題有真假,「實體必然存在」只是預設,不一定為真。如果
    「實體必然存在」是定義─必然存在的實體必然存在─這並不確保實體
    真的存在。這稱作「特性原則」(CP)─某物有那些性質,那某物就是「具
    有那些性質的」。
    (5) I-P-13:絕對無限的實體是無法分割的。
    所有屬性和所有本質組成絕對無限的實體,但其中的任一個屬性或本質原則上和實際上都不能被移除。每個屬性都因其本身而被設想。對史賓諾沙來說,這蘊含了每個屬性都是必然存在的,因為是必然存在,所以這些屬性一個都不能少。
    (6)史賓諾沙認為如果有兩個實體共同擁有一個屬性,它們無法依據他們的屬
    性而被區分。萊布尼茲認為僅當承認一個實體不能有超過一個屬性時,這
    個推論才有效。萊布尼茲的這個批評是正確的。
    史賓諾沙若承認一個實體不能有超過一個屬性時,就與「所有實體必然是
    無限的」(I-P-8)相矛盾了。

    從(6)可以推論出(1),因為屬性來自於本質,如果一個實體只有一個屬性,那麼兩個實體如果共同擁有一個屬性,此兩個實體就無法被區分,所以兩個實體不會有一樣的本質。
    從(1)和(6)得到「一個實體只有一個屬性」,而(3)又說「實體必然是無限的」那就必然只有一個無限的屬性,因為如果有兩個屬性,那它就不會是無限的屬性。但史賓諾沙在說明無限的屬性時,提到「一個無限的實體會有無限的屬性和本質」包含兩個層面,一個層面是有無限多個屬性,另一個層面是每個屬性本身都是無限的,因為沒有其它和它一樣的屬性可以限制它。但這樣就與「一個實體只有一個屬性」產生矛盾了。(與(3)矛盾也與(4)矛盾)
    從(1)和(4)可以推出─「除了上帝之外,沒有其他的實體可以被我們設想。」(因為只有一個實體存在)而從(1)和(4)也可以推出(5),因為只有一個實體存在,所以必然是不可分割的,因為可以分割就變成不只一個了。
    (4)和(5)可以推出~ (6),因為如果實體有無限多個屬性(4),又無法分割(5),它就不會如(6)所說的只有一種屬性。
    從(2)可以推出~(6),如果存在屬於實體的本質,屬性來自本質,而實體又只有一個屬性,那實體就成了只具有「存在」屬性的東西了,這是非常詭異的,所以如果存在屬於實體的本質,實體就不能只有一個屬性。從(2)可以推出(4)和(5),因為存在是實體的本質,所以實體必然存在(4),因為實體必然存在,所以其中的任一屬性都不能被移除,所以實體不可分割。但(2)是錯的,因為(6)是對的。
    從以上的命題無法推出實體必然存在,因為不存在的東西無法被設想,所以也無法推出「除了上帝以外沒有實體可以被設想」(I-P-14)。
    從以上的命題也無法推出只有一個實體存在,因為若實體是絕對無限的,將絕對無限的實體依據其中不同的屬性去做分割是可以理解的,但這樣就否定了(I-P-8)也否定了「只有一個實體存在」,所以也無法得到「除了上帝以外沒有實體可以被設想」(I-P-14)。

    回覆刪除
  15. 哲學四 吳柏賢 495125018

    根據史賓諾沙的論證:
    1) 第五個命題:擁有同樣本性或屬性的實體不能有兩個以上,即there cannot be two or more substances of the same nature。
    2) 第七個命題:存在(或稱存有)屬於實體的本質,即necessary existence is an attribute。
    3) 第八個命題:所有的實體都是必然無限的,即every substance is necessarily infinite。
    4) 第十一個命題:神由無限屬性組成,每一屬性又表示永恆與無限本質的實體,必然存在,即God, or substance, consisting of infinite attributes, of which each expresses eternal and infinite essentiality, necessarily exists。
    5) 第十三個命題:絕對無限的實體是不可分割的。因為如果它可以被分割,那分割出的部分,要不是保有絕對無限實體的屬性,要不就是不能保有。如果它保有了,就會有許多個具有相同屬性的實體(而這根據第五個命題是不合的);而如果它沒有保有,無限的實體也就不存在(根據第十一個命題)。
    6) 萊布尼茲對於史賓諾沙的第五個命題提出批評,根據史賓諾沙所言,擁有同樣屬性的實體不能有兩個以上,如果兩個實體擁有同一種屬性,那我們便無法藉由它們的屬性來區分它們。萊布尼茲認為,這樣的說法能夠成立,只有在假設一個實體不能擁有多種屬性的情況下,但在史賓諾沙的第九個命題又說:擁有越多實在的事物、就擁有越多屬性,這看來顯然會造矛盾。但在這之後,史賓諾沙的推論是(第十四個命題),只有一個絕對無限的實體存在(也就是上帝、神),因此上述的矛盾也就自然消除了。

    我們可以從上述的1)~6)得出:神是一個絕對無限的存有,而且祂又必然存在(根據第十一個命題),如果有除了神之外的任何實體存在,就必須藉由神的某些屬性來說明,但這樣又會造成有兩個具有相同屬性的實體存在,而(根據第五個命題)這樣是不合的。因此,由上述推論,史賓諾沙得出了他的第十四個命題:除了神之外,沒有實體可以存在或可以被設想存在。論證成立。

    回覆刪除
  16. 1、請根據下述(1)~(6),詳細說明第十四個命題中Spinoza所宣稱的「除上帝外並無其他實體存在」是否成立。

    史賓諾沙論證「除上帝外並無其他實體存在」的理由:
    (1) I-P-5:沒有兩個以上的實體具有相同的屬性或本質。
    (2) I-P-7:實體的本質包含存在。
    (3) I-P-8:實體不能是有限的,實體必然是無限的。
    (4) I-P-11:上帝,也就是實體,是由無限的屬性所構成,此屬性展現了永恆
    的、無限的本質,其必然存在。
    (5) I-P-13:絕對無限的實體是不容分割的。
    (6)史賓諾沙聲稱如果有兩個實體具有相同的屬性,那它們將無法被區別。
    但萊布尼茲認為這個推論只有在實體不能有兩個以上的屬性才有效。也就
    是說,實體只能具有一個屬性,此推論才能夠成立。
    說明:
    (1)存在一個屬性a,只有一個實體X能夠擁有屬性a,另一個實體Y不能擁
    有相同的屬性a。不同實體不具有相同的屬性,如此才能夠區分出實體的異同,若所有辨別屬性以區分實體的方法都無效,那麼就只有一種實體存在。
    (2)史賓諾沙宣稱實體是獨立存在的,實體不能用此實體以外的概念說明,要證明一個實體存在,不能用實體以外的概念說明,所以,「存在」必然是實體的本質。
    (3)假設實體X是有限的,代表X缺乏某種性質y,而我們就可以用「缺乏y」這個屬性來說明X。但史賓諾沙聲稱實體是獨立存在的,不能用實體以外的概念來說明此實體,所以實體不能是有限的,其必然是無限的。根據此論述,史賓諾沙認為一個無限的實體,具有所有可能的屬性和本質,而每一個屬性本身也都是無限的,不能被其他屬性所限制。根據定義,每一個無限的屬性和本質也都不能仰賴自身以外的概念來證明自身存在,但不代表這些無限的屬性和本質不能為一個實體所擁有,所以,一個絕對無限的實體,必然擁有無限的屬性和本質。
    (4)宣稱上帝就是由無限屬性所構成的實體,以此論述來定義上帝具有無限的屬性,且必然存在。但這樣會導致循環論證,若「實體必然存在」是一命題,那一個命題並不能代表絕對真理;又若「實體必然存在」是一定義,而用必然存在的定義來說明上帝必然存在,沒有為上帝的概念提供更多的解釋 〈「特性原則」(CP)─某物有那些性質,那某物就是「具有那些性質的」〉。
    (5)絕對無限的實體擁有無限的屬性和本質,因為無限的實體已經有必然存在的本質,每一個屬性都構成實體必然存在的要素,所以一個絕對無限的實體是不容被分割的。
    (6)但史賓諾沙聲稱實體是無限的,蘊含了實體具有無限多個屬性,若史賓諾沙接受萊布尼茲的論述,認為實體只能有一種屬性,以讓定義「I-P-5」有效,則和定義「I-P-8」相衝突。

    (6)可幫助(1)有效,若實體可具有兩種以上的屬性,假設實體X具有屬性a和屬性b;而實體Y具有屬性a和屬性c,兩實體具有相同的屬性a,但屬性所構成的本質卻不相同,在此情況下(1)就不能成立,所以只有在萊布尼茲的反駁:實體只能有一個屬性,如此「沒有兩個以上的實體具有相同的屬性或本質」的論述才能成立。
    但(3)卻又聲稱「實體不能是有限的,實體必然是無限的」,無限的實體蘊含了無限的實體所具有的屬性也是無限的,也蘊含了無限的實體具有無限多個屬性,若以實體具有無限多個屬性的面向分析,將會和由(6)和(1)所導出的「實體不能有超過一種以上的屬性」相矛盾。
    (4)已預設了上帝是一實體,且具有無限的屬性和本質,根據(1)兩實體不能有相同的屬性或本質,所以可從(1)和(4)推論出上帝是唯一存在的實體,如此也可推論出(5),只有無限的實體不可被分割的情況下,才能確保上帝是唯一存在的實體。
    而(4)、(5)所蘊含的上帝具有無限的屬性,而上帝是唯一存在的實體,且不容分割,同(3)的論述一樣,(4)、(5)都有相同的理由和(6)所聲稱的實體只能有一種屬性相矛論。
    另外,根據(6)聲稱的實體只能有一種屬性,以及(2)聲稱的實體的本質包含存在,那麼實體就只能有一種屬性為「存在」,而「存在」的屬性也構成得此實體的本質。非常奇怪的是,一個存在的實體除了「存在」不具有其它屬性,除了「存在」不具有其它本質,這是有違我們的直覺的。所以若「存在」為實體的本質,那麼實體就不能只有「存在」一個屬性,因此由(2)可推論出(4)上帝必然存在,以及(5)絕對無限的實體是不容分割的。因為存在是實體的本質,所以可推出(4):上帝必然存在;而也因為存在是實體的本質,所以每一個屬性都構成實體存在的要素,所以可推出(5):絕對無限的實體是不容分割的實體。
    但(2)和(6)相矛盾。兒萊布尼茲的批評(6)是正確的,所以(2)所論述的實體的本質包含存在即為錯的。所以,無法導出實體必然存在,既然實體不一定必然存在,設想不一定存在的東西為何是沒有意義的,所以設想上帝是具有無限屬性的實體是無意義的,且也無法證明具有無限屬性的實體必然存在,所以無法推導出「除上帝外並無其他實體存在」的論述。
                  

    回覆刪除
  17. 495125032 傳播四 蘇姵諭

    1、請根據下述(1)~(6),詳細說明第十四個命題中Spinoza所宣稱的「除上帝外並無其他實體存在」是否成立。

    史賓諾沙論證「除上帝外並無其他實體存在」的理由:
    (1) I-P-5:沒有兩個以上的實體具有相同的屬性或本質。
    (2) I-P-7:實體的本質包含存在。
    (3) I-P-8:實體不能是有限的,實體必然是無限的。
    (4) I-P-11:上帝,也就是實體,是由無限的屬性所構成,此屬性展現了永恆
    的、無限的本質,其必然存在。
    (5) I-P-13:絕對無限的實體是不容分割的。
    (6)史賓諾沙聲稱如果有兩個實體具有相同的屬性,那它們將無法被區別。
    但萊布尼茲認為這個推論只有在實體不能有兩個以上的屬性才有效。也就
    是說,實體只能具有一個屬性,此推論才能夠成立。
    說明:
    (1)存在一個屬性a,只有一個實體X能夠擁有屬性a,另一個實體Y不能擁
    有相同的屬性a。不同實體不具有相同的屬性,如此才能夠區分出實體的異同,若所有辨別屬性以區分實體的方法都無效,那麼就只有一種實體存在。
    (2)史賓諾沙宣稱實體是獨立存在的,實體不能用此實體以外的概念說明,要證明一個實體存在,不能用實體以外的概念說明,所以,「存在」必然是實體的本質。
    (3)假設實體X是有限的,代表X缺乏某種性質y,而我們就可以用「缺乏y」這個屬性來說明X。但史賓諾沙聲稱實體是獨立存在的,不能用實體以外的概念來說明此實體,所以實體不能是有限的,其必然是無限的。根據此論述,史賓諾沙認為一個無限的實體,具有所有可能的屬性和本質,而每一個屬性本身也都是無限的,不能被其他屬性所限制。根據定義,每一個無限的屬性和本質也都不能仰賴自身以外的概念來證明自身存在,但不代表這些無限的屬性和本質不能為一個實體所擁有,所以,一個絕對無限的實體,必然擁有無限的屬性和本質。
    (4)宣稱上帝就是由無限屬性所構成的實體,以此論述來定義上帝具有無限的屬性,且必然存在。但這樣會導致循環論證,若「實體必然存在」是一命題,那一個命題並不能代表絕對真理;又若「實體必然存在」是一定義,而用必然存在的定義來說明上帝必然存在,沒有為上帝的概念提供更多的解釋 〈「特性原則」(CP)─某物有那些性質,那某物就是「具有那些性質的」〉。
    (5)絕對無限的實體擁有無限的屬性和本質,因為無限的實體已經有必然存在的本質,每一個屬性都構成實體必然存在的要素,所以一個絕對無限的實體是不容被分割的。
    (6)但史賓諾沙聲稱實體是無限的,蘊含了實體具有無限多個屬性,若史賓諾沙接受萊布尼茲的論述,認為實體只能有一種屬性,以讓定義「I-P-5」有效,則和定義「I-P-8」相衝突。

    (6)可幫助(1)有效,若實體可具有兩種以上的屬性,假設實體X具有屬性a和屬性b;而實體Y具有屬性a和屬性c,兩實體具有相同的屬性a,但屬性所構成的本質卻不相同,在此情況下(1)就不能成立,所以只有在萊布尼茲的反駁:實體只能有一個屬性,如此「沒有兩個以上的實體具有相同的屬性或本質」的論述才能成立。
    但(3)卻又聲稱「實體不能是有限的,實體必然是無限的」,無限的實體蘊含了無限的實體所具有的屬性也是無限的,也蘊含了無限的實體具有無限多個屬性,若以實體具有無限多個屬性的面向分析,將會和由(6)和(1)所導出的「實體不能有超過一種以上的屬性」相矛盾。
    (4)已預設了上帝是一實體,且具有無限的屬性和本質,根據(1)兩實體不能有相同的屬性或本質,所以可從(1)和(4)推論出上帝是唯一存在的實體,如此也可推論出(5),只有無限的實體不可被分割的情況下,才能確保上帝是唯一存在的實體。
    而(4)、(5)所蘊含的上帝具有無限的屬性,而上帝是唯一存在的實體,且不容分割,同(3)的論述一樣,(4)、(5)都有相同的理由和(6)所聲稱的實體只能有一種屬性相矛論。
    另外,根據(6)聲稱的實體只能有一種屬性,以及(2)聲稱的實體的本質包含存在,那麼實體就只能有一種屬性為「存在」,而「存在」的屬性也構成得此實體的本質。非常奇怪的是,一個存在的實體除了「存在」不具有其它屬性,除了「存在」不具有其它本質,這是有違我們的直覺的。所以若「存在」為實體的本質,那麼實體就不能只有「存在」一個屬性,因此由(2)可推論出(4)上帝必然存在,以及(5)絕對無限的實體是不容分割的。因為存在是實體的本質,所以可推出(4):上帝必然存在;而也因為存在是實體的本質,所以每一個屬性都構成實體存在的要素,所以可推出(5):絕對無限的實體是不容分割的實體。
    但(2)和(6)相矛盾。兒萊布尼茲的批評(6)是正確的,所以(2)所論述的實體的本質包含存在即為錯的。所以,無法導出實體必然存在,既然實體不一定必然存在,設想不一定存在的東西為何是沒有意義的,所以設想上帝是具有無限屬性的實體是無意義的,且也無法證明具有無限屬性的實體必然存在,所以無法推導出「除上帝外並無其他實體存在」的論述。

    回覆刪除
  18. 498125006 哲學二 鄭友寧
    以1到6去推導,似乎第十四個命題中Spinoza所宣稱的「除上帝外並無其他實體存在」的命題是可以成立的,但重新把1到6的推論拿出來檢視呢?

    對於第二點,每個實體都是必然無限的,其推論過程中用到了I-P-2說兩個實體,當他們的屬性不同時,他們之間沒有任何共同點(相似處),但這似乎和1一樣,預設了一個東西只會有一個屬性,我們可以發現兩個有相似處的實體是可以有部分屬性相同的,有部分屬性相同,也就意味著有部分的屬性不同,部分的屬性不同,就代表兩者沒有相似處,是不合理的。雖然史賓諾沙在I-p-9說一個東西越真實,其包含的屬性就越多,看似否定了預設一個東西只能有一種屬性的批評,但其實這裡會有一個問題,就是史賓諾沙雖然在I-P-9中有宣稱一個東西能好幾個有不同的屬性,但依然不會改變他在I-P-2和1裡的預設,史賓諾沙等於是預設了之後,後面又出現了反駁自己預設的論述。而I-P-9中說一個東西越真實,其擁有越多屬性,再回頭看他對God的定義,是一個包含無限屬性的東西,似乎預設了上帝的存在(上帝擁有無限多屬性,所以上帝很真實,當然如果I-P-9事一個iff的句子就另當別論,但它似乎不是),簡單來說,推論過程沒有問題,但史賓諾沙一開始就在定義中預設了上帝的各種屬性,再經由推論推出「除上帝外並無其他實體存在」的宣稱。所以雖然推論過程無誤,但因他的假設有預設立場,所以這樣的推論不夠足以讓人信服。

    回覆刪除
  19. 楊舒涵 496125007
    第十四個命題(proposition)「除上帝外並無其他實體存在」可以從第五個命題「沒有任何兩個實體有同樣的屬性(attribute)」 與第十一個命題「上帝或實體必然存在─包含了無限多的屬性,那些屬性每一個都表達了永恆和無限的本質性(essentiality)」直接推導出來,所以只要證明完命題五與命題十一的正確性,即能推導出命題十四。
    由萊布尼茲對第五個命題的批評,如果第五個命題要成立要先接受「每個實體都只有一個屬性」。史賓諾沙說:「沒有任何兩個實體有同樣的屬性」,如果兩個實體有同樣的屬性,則無法區分這兩個實體(substance)。萊布尼茲批評史賓諾沙的想法,如果為了「無法區分實體的差別」而說「沒有任何兩個實體有同樣的屬性」是在每個實體都只有一個屬性的條件下,才能成立,如果一個實體可以有很多屬性,兩個實體間或許會有相同屬性,但可以藉由兩個實體之間的不同屬性加以區分。
    接受萊布尼茲對第五個命題的批評:「每個實體都只有一個屬性」,才能接受史賓諾沙的第五個命題「沒有任何兩個實體有同樣的屬性」。
    第八個命題「每一個實體都是必然無限的」,如果實體是有限的,就會被其它有同樣本質(nature)的有限實體所限制,即違反第三個定義實體是自因的,不能依靠其他概念來理解,只能依靠實體本身理解實體。所以實體必是無限的。
    接受了第五個命題自然也要同時接受萊布尼茲對第五命題的批評之後,在加上剛接受的第八個命題「每一個實體都是必然無限的」,會導出第十一個命題的否定:並非「上帝或實體必然存在─包含了無限多的屬性,那些屬性每一個都表達了永恆和無限的本質性」,十一個命題說上帝有無限多的屬性與萊布尼茲對第五個命題的反駁相牴觸,因為接受史賓諾沙的第五命題等於同時接受萊布尼茲對第五命題的批評,所以第十一個命題被導出否定。那麼試著不管萊布尼茲對第五命題的批評來看是否能導出第十一個命題,也就是從第五命題「沒有任何兩個實體有同樣的屬性」與第八命題「每一個實體都是必然無限的」直接推導,也推不出第十一個命題「神有無限屬性」,因為還是會遇到萊布尼茲所提的反對,萊不尼茲認為他對第五個命題的批評是蘊含史賓諾沙的第五命題的。第十一個命題史賓諾沙是很難有效的從他之前的命題理推導出來的。
    如果史賓諾沙要說我的理論可以自成一格,前後一致不需要理會別人的批評,只就他自己的理論來推導的話,使用可以直接推導出命題十四的兩個命題,命題五與命題十一。命題五「沒有任何兩個實體有同樣的屬性」 與命題十一「上帝或實體必然存在─包含了無限多的屬性,那些屬性每一個都表達了永恆和無限的本質性」在加上許多定義與前面的命題可以推出命題十三「一個無限的實體是不可被分割的」。
    推導出命題十三的合理性之後,再用第十一與第十三個命題可以推導出萊布尼茲對第五命題批評的否定,第十一個命題說上帝有無限多個屬性,第十三個命題說無限的實體是不可被分割的,兩個命題都與萊不尼茲對第五命題批評的說法不符合。雖然第十一與第十三個命題可以反駁萊不尼茲對第五命題的批評,也無濟於事,因為史賓諾沙始終無法用第十一個以前的命題來證明第十一個命題是合理的。
    所以現在單就史賓諾沙的第七命題「存在是實體的本質」來講,如果把這個命題理解成「必然存在是一種屬性」,即可排除萊布尼茲對第五命題批評「每個實體都只有一個屬性」,因為不會有任何一個實體只有一個屬性─必然存在,其他什麼屬性都沒有,這是令人無法理解的東西。把必然存在理解成一種屬性,也能比較合理的推導出第十一與第十三個命題,問題是史賓諾沙在證明必然存在是屬性的解釋中,並沒有很成功。
    史賓諾沙用來證明必然存在為屬性的第一個論證是ontological argument,史賓諾沙在這個論政裡犯了把要證的結論放在前提裡的錯誤,他說某個物體有一個性質是「必然存在」,所以這個物體就必然存在,這整句話要為真的前提是,一定要先有這個物體,如果沒有這個物體,那這句話即為假。
    不管用什麼方法史賓諾沙似乎都無法有效合理的從前面的命題推導出後面的命題。

    回覆刪除
  20. 陳康寧 哲學三2011年1月10日 凌晨12:18

    首先,I-P-5(1)的內容是「兩個或以上的實體不能有相同的本質或屬性」,因為依據I-D-3(D是definition),實體的存在是獨立不依賴他者(in itself),我們只能透過這個實體自身來理解它,即實體是獨立其它概念的。若兩個實體A和B有相同的屬性或本質,那麼我們就可以透過實體B來了解實體A了,這違反了I-D-3。I-P-7(2)內容是「(必然)存在是屬於實體的本質」,因為依據I-P-6,實體不能它自身外在的任何東西所產生的,實體是自因的,因此實體必然存在。I-P-7這句話是甚麼意思呢?我們可以把它理解為必然存在是實體的一個屬性(attribute),若不這樣理解的,實在無法讓人了解那是什麼意思。I-P-8(3)內容是「任何實體是必然無限的」,若實體有限的,依據I-D-2,實體就會被其它有相同本質的實體所限制(limited),也就說會有兩個實體有相同的本質或屬性,這就違反了I-P-5,所以實體是必然無限的。I-P-11(4)的內容是「上帝或實體(上帝等於實體)是由無限屬性的構成的,而且是永恆、無限且必然存在的」。I-P-13(5)的內容是「實體是絕對無限且不能被分割」,因為Spinoza認為,若無限實體能夠被分割,那麼它被切割後會保留絕對無限的本質或不會,若是前者,那麼就會有兩個實體(被切割的實體和完整的實體)有相同的屬性,然而這是荒謬的。若是後者,那麼實體被分割罪後會變成有限的實體,這違反了I-P-11。因此,實體是不能被分割的。從以上的幾個命題(proposition)的證明來看,實體即是上帝,且只有實體具有永恆、無限的屬性,另外,必然存在是其本質,它不可被分割和2個或以上的實體不能有相同的本質或屬性。實體的存在不依賴自身以外的任何東西。如此,只能有上帝一個實體存在而已。因為實體有無限的屬性,若存在2歌或以上的實體,則實體之間會有共同的屬性。這時,會遇到萊布尼茲的挑戰,萊布尼茲認為,若2個或以上的實體不能有相同的屬性,那麼只有一個可能,那就是每個實體只有一個屬性(6)。原因是,若實體具有2個或以上的屬性,就會出現實體之間有共同屬性的問題。舉例,實體1有屬性A和B,實體2有屬性A和C,其中A、B、C代表不同的屬性。實體1和實體2是兩個不同的實體,因為是由不同的屬性形成卻有相同的屬性。若每個實體只能有一個屬性就不會有這個問題,因為兩個實體有相同的屬性,且實體只能有一個屬性,那麼依據萊布尼茲的定律,這兩個實體是同一個實體。萊布尼茲定律宣稱x=y,若且為若,x和y的性質相同。萊布尼茲的批評能否成立呢?萊布尼茲認為,要成立(1)的主張,(6)就必須成立,(6)是(1)的充分條件,(1)+(3)+(6)就會蘊含(4)不成立了。(4)不成立,命題十四的主張自然就無法成立了。對此,維護史賓諾沙的理論有2點,依據史賓諾沙的命題,若(1)和(4)成立,則(5)成立,(4)和(5)成立蘊含(6)不成立。但是,史賓諾沙幾何學似的書寫方式下,(4)的成立晚於(1),而(6)只要在(1)成立的時候馬上就能宣稱了,直接否定了(4)。另外,若實體只有一個屬性,而(2)又主張必然存在是實體的屬性,那麼實體僅僅只是一個存有而已,並不有甚麼特別功能,這點違反了直覺,因為無限實體除了存在,不具有任何的功能、形式,如同一個空殼,那麼被稱為無限實體是沒有意義且難以讓人接受的。這個對於萊布尼茲的回應重點在於「必然存在是屬於實體的本質」這個命題能否成立,對此史賓諾沙有三個論證:

    第一個是本體論的論證,可以分成簡單和複雜論證。從簡單的論證來看,必然存在是實體的一個述詞(predicate);從複雜的論證來看,必然存在是對實體的一個界定,必然存在是實體的其中一個性質。這點似乎符合了characterisation principle。所謂的characterisation principle是指說若我們能成功描述一個東西的性質,那麼這個東西會滿足這個性質。簡單來說,實體能夠滿足必然存在的性質,說「必然存在是屬於實體的本質」只是對實體的一個描述而已。然而無論是簡單或者複雜的論證,它都預設了實體是必然存在,但是這正好是史賓諾沙要論證的結論,顯然史賓諾沙在本體論上始終沒有論證必然存在是屬於實體的一個屬性。

    第二個是充分理由的論證,每個事物必然有一個原因或者理由導致它存在或不存在,而這個理由或原因是這事物的本身或者以外的東西。簡單來說就是凡事物存在必有因。從事物的存在我們可以推到最後有一個無限的實體存在,而這個實體是自因的。問題是所有的事物的存在都會有原因導致和所有事物都有一個共同的原因導致是截然不同的。這不能直接證明所有事物都最後有一個共同的無限實體導致它們存在。

    第三個是現實存在的論證
    P1:存在是具有力量(Powerful)的,不存在是缺乏力量的,存在比不存在更具有力量。
    P2:若某個東西存在,則它是必然存在且必須依賴其他東西或獨立自因。
    P3:若有限的事物存在,而無限的實體不存在,那麼有限的事物比無限的
    實體更有力量。
    P4:有限的事物比無限的實體更有力量是荒謬的,因此,要嘛所有有限的
    事物不存在,要嘛起碼有一個無限實體存在。
    P5:現實有很多東西存在,比如:桌子、樹、馬英九等等
    C :無限實體是必然存在的。

    這個論證的麻煩是並沒有清楚交待甚麼是更具有力量?這裡所講的無限實體的無限是指最大的無限,但是數學上已經證明最大的無限是不存在的,只存在最小的無限。

    「必然存在是屬於實體的本質」的論證似乎不太能夠成立,因此史賓諾沙無法有效的回應萊布尼茲的批評,第十四個命題的成立最後似乎會遇到萊布尼茲的挑戰。

    回覆刪除
  21. 496125045
    請根據下述(1)~(6),詳細說明第十四個命題中Spinoza所宣稱的「除上帝外並無其他實體存在」是否成立。
    I-P-5 (1), I-P-7—necessary existence is an attribute (2), I-P-8 (3), I-P-11 (4), I-P-13 (5) and Leibniz’s criticism to I-P-5 (6) = I-P-14?


    I-P-5 (1)是說不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物質的性質相同。對於任何性質來說,在一個a性質,只能有一種物質具有a的性質,也就是說,沒有兩種物質能同時擁有a的這種性質。

    I-P-7—necessary existence is an attribute (2)是說屬於自然存在的物質。物質不能產生任何的其他事物,它必須存在有一個因,其本質必然涉及存在,或存在屬於它的性質。

    I-P-8 (3)是說每種物質必然是無限的。史賓諾沙認為,一個物質首先不能是有限的,因為這意味著它可以是有限的,一些具有相同的性質。但是沒有這兩種物質具有相同的性質,因此它不能被有限的,因而是無限的。

    I-P-11 (4)是說上帝或世間任何物質,其中都有包括無限的屬性,每個物質表示永恆和無限的本質,必然存在。

    I-P-13 (5)是說絕對無限的物質是不可分割的。

    史賓諾沙認為不能有兩個或更多的物質具有相同的性質或屬性。然後,他將證明存在必然是一種物質,具有無窮的屬性,像是神。最後,有存在是無限的物質排除了任何其他物質的存在。

    所以才能推導出I-P-14是說上帝是公正的,一個必然存在的、永恆的、無限的物質的性質。除了上帝沒有物質可以被授予其存在的。這直接遵循I-P-5的(無物質具有相同的屬性)和I-P-11的(有一種物質含無限的屬性)。

    最後史賓諾沙假設,如果兩種物質有一個共同的屬性,那麼他們無法區分彼此的屬性。萊布尼茨認為,這種推理是有效的,也是唯一的一個假設。所以就能推導出I-P-14是成立的。

    回覆刪除
  22. 496115012 外文四 吳浩民

    請根據下述(1)~(6),詳細說明第十四個命題中Spinoza所宣稱的「除上帝外並無其他實體存在」是否成立。
    I-P-5 (1), I-P-7—necessary existence is an attribute (2), I-P-8 (3), I-P-11 (4), I-P-13 (5) and Leibniz’s criticism to I-P-5 (6) = I-P-14?

    (1) I-P-5 There cannot exist in the universe two or more substances having the same nature or attribute.
    (2) I-P-7 Existence belongs to the nature of substances
    (3) I-P-8 Every substance is necessarily infinite
    (4) I-P-11 God, or substance, consisting of infinite attributes, of which each expresses eternal and infinite essentiality, necessarily exists.
    (5) I-P-13 Substance absolutely infinite is indivisible.
    (6) Use Leibniz Law to explain Leibniz’s criticism to I-P-5
    (7) I-P-14 Besides God no substance can be granted or conceived.

    先翻譯好再來搭配組合
    (1) 兩個實體不可能會有相同的屬性
    (2) 存在是實體的必然屬性
    (3) 所有的實體都必然是無限的
    (4) 上帝這個實體擁有無限個屬性,其中每一個屬性皆是永恆且必然存在的
    (5) 無限的實體是不可分割的
    (6) 若兩個實體有相同的屬性,則他們必定是同一個實體
    (7) 除上帝外並無其他實體存在

    (2) + (4) 可得到上帝必然存在,因為上帝是實體,而存在是實體的必然屬性。
    從(4)可知道,所有的實體都至少有一個屬性和上帝共有。
    但是由(1)可知道,兩個實體不可能會有相同的屬性,再從(6)知道,若兩個實體有相同的屬性,則他們必定是同一個實體。
    如此可以推斷,不管有哪些實體,他們都和上帝完全相同,換句話說,上帝是唯一的實體,而且是必定存在的實體。也就是(7)的結論:除上帝之外並無其他實體存在。
    (3) + (5)可以得出,只能有一個實體存在,而且這個實體是不可分割的、無限的。這個實體便是上帝。

    回覆刪除
  23. i. I-P-5: There cannot exist in the universe two or more substances having the same nature or attribute.
    在宇宙中不存在有兩個(或更多)實體共有同一種性質或屬性。
    假設有兩種截然不同的(distinct)實體,我們以一些方法去分辨它們,因此,若是所有區分它們的方法都被否決(denied)了,則在這命題之中不會有超過一種以上的實體存在,意即前項為假,“兩種截然不同的實體”為同一個實體。
    用來區分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透過它們的基本性質(nature, attribute)來判斷,另一種則是透過它們的特性(properties)來表達這些屬性(attribute)。

    ii. I-P-7: Existence belongs to the nature of substances.
    存在屬於實體的基本性質。
    物質不能由任何外部的原因產生,物質必須是自己的原因,也就是說,物質之本質必然包含存在,或存在屬於它的基本性質。
    iii. I-P-8: Every substance is necessarily infinite.
    每種物質必然是無限的。
    物質不能是有限的,因為若它是有限的,意味著它會被其它同樣具有相同性質的東西所局限住。但是,根據I-P-5,沒有兩種以上的物質擁有相同的性質,也就是說,物質是無限的。
    iv. I-P-11: God, or substance, consisting of infinite attributes, of which each expresses eternal and infinite essentiality, necessarily exists.
    上帝(或物質),包含了無限的屬性,其中的每一種表達(express)永恆且無限的本質,必然存在。
    如果這命題被否定,則上帝是不存在的,且祂的本質不包含存在。但這是荒謬的(by I-P-7),所以上帝一定存在。

    v. I-P-13: Substance absolutely infinite is indivisible.
    絕對無限的物質是不可分割的。
    這些屬性是組成絕對無限實體的元素,這些屬性無法被移除或脫離整個群體,即實體本身,並非是因為原則如此規定的。

    vi. Leibniz’s criticism to I-P-5:
    Spinoza假設,如果兩種物質擁有一個相同的屬性,那麼,他們無法由此一屬性來區分彼此。
    Leibniz認為,這種推理是有效的,若且唯若一個實體不能擁有超過一個以上的屬性。


    I-P-14: Besides God no substance can be granted, or conceived.
    「除了上帝以外,沒有其它實體存在。」
    Proof 1:
    I-P-5、I-P-7、I-P-8等關於道德的命題,沒有給出任何關乎神學的道德要求。基本上,Spinoza的前十項命題都僅僅涉及到形上學的範疇而已。
    a. I-P-5: 在宇宙中不存在有兩個(或更多)實體共有同一種性質或屬性。
    b. I-P-7: 存在屬於實體的基本性質。
    c. I-P-8: 每種物質必然是無限的。
    d. I-D-6:上帝是絕對無限的存在。指的是,上帝是由無限的屬性所組成一個的實體,展現了永恆且無限的本質。
    e. 上帝=實體。兩者共有〝無限〞此一屬性,即兩者為同一實體。(from a. & d.)
    f. 上帝是存在的,上帝是無限的(from e. & c. & d.)
    g. Therefore, I-P-14: Besides God no substance can be granted, or conceived.
    「除了上帝以外,沒有其它實體存在。」 (from e. & f.)

    Spinoza想以上述實體論式(ontological)的命題,去證明實體的存在,再將此證明中的‘實體’代換成‘上帝’,證明上帝是唯一的存在實體。這個做法的合理性是由於定義(I-D-6):「上帝是一個無限的實體」。

    Proof 2:
    這裡的證明主張,上帝是必然存在的且同樣必須面對一個問題:「甚麼構成了實體(實體的組成需要一個原因)」。根據充分理由,所有事物必須有一個原因或理由支持它的存在或是支持它是不存在的,而這原因或理由必須從事物的基本性質(nature)而來或從其基本性質之外得來。
    而根據I-P-7:「 存在屬於實體的基本性質。」,Spinoza爭論存在是從實體本身而來,實體的基本性質包含了存在。

    回覆刪除
  24. i.I-P-5: There cannot exist in the universe two or more substances having the same nature or attribute.
    在宇宙中不存在有兩個(或更多)實體共有同一種性質或屬性。假設有兩種截然不同的(distinct)實體,我們以一些方法去分辨它們,因此,若是所有區分它們的方法都被否決(denied)了,則在這命題之中不會有超過一種以上的實體存在,意即前項為假,“兩種截然不同的實體”為同一個實體。
    用來區分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透過它們的基本性質(nature, attribute)來判斷,另一種則是透過它們的特性(properties)來表達這些屬性(attribute)。
    ii.I-P-7: Existence belongs to the nature of substances.
    存在屬於實體的基本性質。
    物質不能由任何外部的原因產生,物質必須是自己的原因,也就是說,物質之本質必然包含存在,或存在屬於它的基本性質。
    iii.I-P-8: Every substance is necessarily infinite.
    每種物質必然是無限的。
    物質不能是有限的,因為若它是有限的,意味著它會被其它同樣具有相同性質的東西所局限住。但是,根據I-P-5,沒有兩種以上的物質擁有相同的性質,也就是說,物質是無限的。
    iv.I-P-11: God, or substance, consisting of infinite attributes, of which each expresses eternal and infinite essentiality, necessarily exists.
    上帝(或物質),包含了無限的屬性,其中的每一種表達(express)永恆且無限的本質,必然存在。
    如果這命題被否定,則上帝是不存在的,且祂的本質不包含存在。但這是荒謬的(by I-P-7),所以上帝一定存在。
    v.I-P-13: Substance absolutely infinite is indivisible.
    絕對無限的物質是不可分割的。這些屬性是組成絕對無限實體的元素,這些屬性無法被移除或脫離整個群體,即實體本身,並非是因為原則如此規定的。
    vi.Leibniz’s criticism to I-P-5:
    Spinoza假設,如果兩種物質擁有一個相同的屬性,那麼,他們無法由此一屬性來區分彼此。
    Leibniz認為,這種推理是有效的,若且唯若一個實體不能擁有超過一個以上的屬性。
    I-P-14: Besides God no substance can be granted, or conceived.
    「除了上帝以外,沒有其它實體存在。」
    Proof 1:
    I-P-5、I-P-7、I-P-8等關於道德的命題,沒有給出任何關乎神學的道德要求。基本上,Spinoza的前十項命題都僅僅涉及到形上學的範疇而已。
    a.I-P-5: 在宇宙中不存在有兩個(或更多)實體共有同一種性質或屬性。
    b.I-P-7: 存在屬於實體的基本性質。
    c.I-P-8: 每種物質必然是無限的。
    d.I-D-6:上帝是絕對無限的存在。指的是,上帝是由無限的屬性所組成一個的實體,展現了永恆且無限的本質。
    e.上帝=實體。兩者共有〝無限〞此一屬性,即兩者為同一實體。(from a. & d.)
    f.上帝是存在的,上帝是無限的(from e. & c. & d.)
    g.Therefore, I-P-14: Besides God no substance can be granted, or conceived.
    「除了上帝以外,沒有其它實體存在。」 (from e. & f.)
    Spinoza想以上述實體論式(ontological)的命題,去證明實體的存在,再將此證明中的‘實體’代換成‘上帝’,證明上帝是唯一的存在實體。這個做法的合理性是由於定義(I-D-6):「上帝是一個無限的實體」。
    Proof 2:
    這裡的證明主張,上帝是必然存在的且同樣必須面對一個問題:「甚麼構成了實體(實體的組成需要一個原因)」。根據充分理由,所有事物必須有一個原因或理由支持它的存在或是支持它是不存在的,而這原因或理由必須從事物的基本性質(nature)而來或從其基本性質之外得來。而根據I-P-7:「 存在屬於實體的基本性質。」,Spinoza爭論存在是從實體本身而來,實體的基本性質包含了存在。

    回覆刪除
  25.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回覆刪除
  26. 呂揚建
    哲學系 二年級
    498125016

    史賓羅莎報告二
    1)請根據下述(1)~(6),詳細說明第十四個命題中Spinoza所宣稱的「除上帝外並無其他實體存在」是否成立。
    I-P-5是說“兩個或以上的實體不能有相同的本質或屬性”。對於任何性質的A,只能有一種物質具有A,也就是說沒有兩種物質屬於A。若A跟B兩個實體擁有同樣的性質或屬性,那麼必然我們可以從實體B來瞭解實體A。但這樣違反了I-D-3定義,也就是實體的存在必須是不依賴於其他的實體,也就是我們只能透過實體的本身去瞭解它。
    I-P-7是說“必然”存在是屬於實體的本質。物質必須是不能產生於任何外在事物的,因此它必須是自己的成因。換而言之就是其本質必然涉及存在,或存在屬於它的性質。有兩種解讀“物質必然存在”的方式,一,如果“存在”是一種術語那麼就有循環的問題,因為預設了實體的存在。二,如果這是個定義,也就是如果實體存在就必然的存在,那麼這沒有保證實體存在。
    I-P-8的內容是“任何實體是必然無限的”,根據I-D-2如果實體是有限的,那麼實體就會被其他擁有同樣本質的實體所限制著。在1-D-6里,Spinoza有提到他認為上帝(上帝也是實體)是無限的,也就是說實體是由無限的屬性組成的,每個屬性都是永恆且無限的。這樣就違反了I-P-5,因為每個實體擁有無限的屬性,那實體跟實體之間就會擁有相同的屬性。
    I-P-11的內容是“上帝或實體是由無限屬性的構成的,而且是永恆、無限且必然存在的”。
    I-P-13的內容是“實體是絕對無限且不能被分割”。Spinoza認為屬性是絕對無線實體的組成,但沒有任何的屬性可以從實體脫離或分割出來。每個屬性不依賴他者(in itself),而且只能透過其本身來理解它。但對於Spinoza而言這意味著每個屬性都是必然存在的,并由此可以得出沒有屬性可以不依賴它者存在。另外,Spinoza認為若實體可以被分割的話,那麼要么切割后它們都可以保留絕對無限的本質,要么不能。如果保留了絕對無限的本質,那麼實體跟實體之間就有同樣的本質;如果是不能,那麼屬性就不能是永恆且必然存在的,違反了I-P-11。
    萊布尼茲對於I-P-5有兩種反對方式,其一,斯賓諾莎假設,如果兩種物質有一個共同的屬性,那麼無法由它們的屬性去區分彼此。萊布尼茨認為,這種推理是有效的,若且為若實體竟能擁有一個屬性。雖然Spinoza可以接受這個批評,可是這會對他的1-P-9實體可以擁有無限屬性造成反對點。第二種,實體可以以它們的偶然特點來區分(各種模式或屬性的感情表達)。當每個實體只有單一的屬性時,沒有兩種實體具有相同的屬性。絕對無限的實體可以被理解為當無線實體被分成多個實體時,每個實體自身都是無限的,也就是說每一個都擁有單一屬性(I-P-8)。
    要成立I-P-1的主張的前提是I-P-6就必須成立。I-P-1+I-P-3+I-P-6就會導致I-P-4不成立了。如果I-P-4不成立,那麼I-P-14也無法成立了。對此,有兩種維護Spinoza的理論的說法。其一,若I-P-1和I-P-4成立的話,那麼I-P-5就可以成立。其二,I-P-4和I-P-5成立會導致I-P-6的不成立。從理論內容看來I-P-4早於I-P-1成立,而I-P-6只要在I-P-1成立的情況下就馬上可以成立,就違反了I-P-4。雖然質疑不成立,但是後面的命題抵賴與前面的命題,估質疑無法消除。此外,若每個實體都只能擁有一個屬性,而“必然存在”是每個實體的屬性,那麼麼個屬性就只能擁有必然存在的單一屬性。這是很違反知覺的,因為不可能所有的東西都只有必然存在而沒有其他的功能、其他的性質。
    對此,Spinoza有三個論證。第一個證明是以本體論證明實體的存在,並把它轉換成一個證明上帝的存在。只需把“上帝”替換“實體”,一個替代的定義允許的上帝作為一個無限的物質。
    第二個是主張上帝的必然存在。同樣依賴於證成實體存在的方式,以擁有充分的理由為原則(一切必須要有個原因或理由去解釋他爲什麽存在或不存在,而且這原因或理由必須在於在自然界中的事物或外面之間。)證明上帝存在。
    第三個是現實存在的論證。P1,存在是具有力量的,不存在是缺乏力量的。P2,若某個東西存在,則它是必然存在且必須依賴其他東西或一些外因。P3,若有限的事物存在,而無限的實體不存在,那麼有限的事物比無限的實體更有力量。P4,但有些人認為有限的事物比無限的實體更有力量是荒謬的。因此,要么所有有限的事物不存在,要么起碼有一個無限實體存在。然而現實上是有很多東西存在的,所以無限實體是必然存在的。

    回覆刪除
  27. Leibniz認為I-P5必須假定實體不能夠有一個以上的屬性 如果實體沒有一個以上的屬性,那麼就可以其屬性去區分
    (1+3)+64
    若沒有存在兩個實體具有共同屬性,且實體都必須是無限的可以有一個以上的不同屬性 則絕對無限的實體,且不可分割
    1+45
    沒有存在兩個實體具有共同屬性+無限性質 則實體不可被分割,如果可以的話,那麼分割過後就可能造成相同屬性的實體產生
    4+56
    無限實體無限性質的實體且不可分割則實體就可以擁有無限個屬性
    推論到這裡,就可以推翻61,但1~6的順序會造成無限回圈,推論要以前者導後者
    26
    如果-necessary existence是一個屬性則每個實際存在的實體都擁有這個性質,且擁有其他的性質
    (這邊之後的推論我看不懂我的筆記…)
    根據前面印象模糊的推論,我們必須推導出↓
    命題十四:上帝就是唯一的、必然存在的、永恆無限的實體。
    證明上帝的存在,可以證明實體存在的方式去證明,將實體的位置替換為上帝,而替換過後上帝的定義為無限的實體,因此上帝必然存在需建立於有無限實體存在的條件下。
    而存在與否必需有合理的因來說明。
    而有能力存在的東西就是代表有個力量去驅使,不存在的是缺乏力量(因)去驅使其存在。
    若事物存在,就是必然存在的,有可能為自因的或是外音的使其存在為必然的。
    若有限的事物為必然存在,但無限的事物不是,納有限的事物的力量大於無限的事物。(這點很詭異)
    有限的力量大於無線很詭異,違反邏輯及常理,合理的解釋為1.有限的事物不存在2.無限的事物也是必然存在的
    而1.不符合常理及邏輯和事實,所以ANS=2.
    而無限的事物是必然存在的,所以無限的實體存在,所以上帝存在,而不會有兩個以上的實體能夠擁有相同的屬性,所以上帝會是唯一的,而存在的實體會具有無限的屬性,所以上帝會是永恆無限的。

    回覆刪除
  28. 哲學四 廖建順2011年1月13日 凌晨3:32

    Q:詳細說明第十四個命題中Spinoza所宣稱的「除上帝外並無其他實體存在」是否成立。
    I-P-5 (1), I-P-7—necessary existence is an attribute (2), I-P-8 (3), I-P-11 (4), I-P-13 (5) and Leibniz’s criticism to I-P-5 (6) = I-P-14?

    A:
    1.I-P-5,宇宙中無法存在,兩個或更多的實體擁有相同的屬性或本質。
    2.I-P-7,必然存在是實體的屬性
    3.I-P-8,每一個實體都是必然無限
    4.I-P-11,神,或是實體,是由無限的屬性所組成,而每個屬性都是永存、無限、必要必然的存在
    5.I-P-13,必然無限的實體不可被分割
    6.萊布尼茲對I-P-5的批評(第一種):史賓諾沙假設若是兩個實體都有一個共同的屬性,則無法藉由他們的屬性來區分兩者。萊布尼茲認為這說法只有在假設實體只有一個屬性的前提下才會有效。萊布尼茲的批評相當正確,笛卡兒也同意他的說法。儘管這似乎對史賓諾沙不是什麼大問題,但當他要提I-P-9時,(實體可以擁有許多或無限的屬性時) ,便造成了矛盾。
    (第二種):實體能夠被偶然的性質區分,偶然的性質是指樣態所表現的屬性。「若是藉由樣態的不同(實體在存在上較其樣態優先是很自然的),先不考慮樣態,而只考慮實體本身,那麼自然的,無法想像出有一個實體會與其他的不同,也就是說不可能有許多實體,僅只有一個實體。
    -------------------------------------------------------------------------------------------------------------
    7.I-P-14,除了神,沒有物質能夠被承認或想像得出

    這推論是有問題的,主要在命題,像I-P-7,「必然存在是實體的屬性」,就算一個實體有必然存在的屬性,這跟它必然存在是兩回事。I-P-8,「每一個實體都是必然無限」,就算實體無限,要怎麼知道它有無限的屬性?而且屬性為什麼不能是獨立的實體呢?

    由於命題本身就有問題,所以推論不成立。

    回覆刪除
  29. 496125047 哲學四 劉彥

    I-P-5
    在一個自然狀態下,兩個實體不可能有同一種屬性。任何屬性A,不可能被兩個以上的實體所擁有一樣的屬性。

    I-P-7—necessary existence is an attribute
    實體必然是自因,是自己的本性中的一部份,不可能由外在的世界導致其存在,所以實體的本質上必然包含其自己的存在

    I-P-8
    所有實體必然是無限的。由於根據I-P-5,所以我們知道沒有兩個實體享有同樣的屬性,因此一個實體無法被另一種相同的屬性所侷限住,就導出實體必然是無限的。 

    I-P-11
    上帝(實體),構成了無限的屬性,而每個屬性又有無限的本質,其必然存在。
    所以在這裡,你可以說上帝就是一種無限的實體。

    I-P-13
    無限的實體是不能被分割的。

    Leibniz’s criticism to I-P-5 (6) = I-P-14?
    I-P-14除上帝以外的這個實體,沒有其他的實體可以被保證或是產生出來。
    而I-P-14是由I-P-5(沒有一種物質有相同屬性)與I-P-11(有一個物質是有無限的屬性)所推演出來的。Spinoza認為,兩個物質不可能有相同的屬性,不然就無法根據屬性來區分。但Leibniz則認為,要使Spinoza的說法成立的話,要先確保一個物質無法擁有一個以上的屬性才能為真。

    回覆刪除
  30. 楊鎮鴻 496125052

    I-P-14在這做為欲證明的結論:
    Besides God no substance can be granted or conceived.

    Spinoza的推論:
    I-P-5:
    There cannot be two or more substances of the same nature.
    如果要區分2個不同的事物,一定是有不同的本質來判別彼此,否則就無從區分2者,也就是不會有2個相同本質的substance。

    I-P-7:
    Existence belongs to the nature of substances.
    這是將substances存在的理由設下因果鏈上的停點,存在就是屬於他自己本身的本質,若是存在是依賴於外再原因(非自身),會有因果上無限後退的麻煩,所以將自身本質做為自身存在的第一因。但會被批評以存有學的回答來解決知識論上問題。
    在理解上如果將-substances必然存在-理解為述詞的表達的話,那等於沒有回答問題,因為問題就是在於你如何預設了substances.的必然存在。如將-substances必然存在-理解為一項定義的話,宣稱substances.存在,所以substances.就必然存在,但這並不能保證substances.就一定存在。
    就像是問你上帝擁有性質Pa~Pn是否為真,是依賴於上帝是否有這些性質來決定真假。不可能因為你將必然存在放進上帝的性質之中,所以上帝就一定有必然存在的性質。Spinoza在這裡有概念上的錯誤,上帝必然存在的性質要有另外獨立的論證來證明,不可因宣稱而有效。

    I-P-8:
    Every substance is necessarily infinite.
    I-P-13:
    Substance absolutely infinite is indivisible.
    根據1-P-5,必不能有兩個substance有相同的本質,所以若本質或性質在數量上有所限制的話會有兩個substance相同的可能,所以每一個substance必然為無限。無限應理解為無限數量個屬性,這也是因為欲證明上帝有無限數量個屬性,對Spinoza而言,一個無限的substance將會有所有可能性的無限的本質或是無限的attributes。而每一個attribute都是只能透過本身來思考和自存的。但同時這些無限的attribute或本質又是做為整體性的一個架構,並不允許可以分割開來,這是一種概念上的理解方式所以不會有技術上的可能,如果允許attribute可以分割,那substance也會可以分割。既使attribute是做為架構絕對無限的substance的部分,但在原則上不會有attribute可以從中分離出來的可能,所以也蘊含attribute是無法獨立存在。

    I-P-11:
    God, or substance, consisting of infinite attributes, of which each expresses eternal and infinite essentiality, necessarily exists.
    首先Spinoza要將對substance本體論上存在的證明轉移至對上帝存在的證明,這樣一來就是對Spinoza來說兩者有著相同的定義,上帝也就是一個無限的substance。再來將上帝必然存在依據簡單的依賴在證明substance必然存在的論證上(即命題7)且做為充分的條件。
    最後採取歸納法的論證方式,前提(1).能夠存在比不能夠存在更有power(此時存在以並非只是屬性)。(2).如果某事物存在,那事物就必然存在,要麼因自身而必然存在要麼因其他外在的原因而必然存在。(3).如果一個有限的存有當下存在,而另一個絕對無限的存有並沒有存在,那一定是前者比後者更有power。(4).由於前提(3)的情況是無法想像和荒謬的,所以要麼沒有任何存有當下存在,要麼有一個絕對無限的存有當下存在,而前者顯然是假,也就是有一個絕對無限的存有存在,即上帝,而且上帝必然存在。

    Leibniz對I-P-5的批評是Spinoza在命題五的推論要能夠有效,是假設了一個substance不能夠擁有多於一個以上的attributes。和substance可由附屬特性來區分彼此,即透過attributes來表達的modes或affection。
    所以必然存在若作為attribute,那Leibniz的批評就會是對的,因為每一個substance都不止有一個attribute,而且還都有相同的attribute,就是必然存在。但因為了使I-P-5為真,又要滿足substance都必然存在,且必然存在都作為 attribute,那麼就必須只有一個substance,就是I-P-11所要證明的。但若不將必然存在作為attribute或一種性質,但根據1-P-7substance必包含必然存在,那就會是不知為何必然存在是作為substance的部分...又或者另一種解釋上帝是超自然的,非人類的理解能力範圍之內。
    對Spinoza來說,要建立的就是一個論證:上帝是唯一在自然中的substance,即上帝等於substance也等於自然。他先建立起有關substance的論證,然後再做將上帝等同於substance的推論。可是最大的問題是他1-P-7所面對的substance必然存在的問題並無完全解決,就將它作為上帝存在的依據,而且Spinoza在1-P-11引進另一個概念power並未多加說明。所以使其1-P-14-除上帝之外並無其他實體存在-的宣稱理當然也無法成立。

    回覆刪除
  31. 黃春朋 4961250362011年1月14日 凌晨1:10

    I-P-5
    在自然的狀態下,是不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物質的性質相同,對於任何性質的,a,只能有一種物質具有a,也就是說,沒有兩種物質同時都屬於a

    I-P-7—necessary existence is an attribute
    I-P-7是屬於自然存在的物質, 因此物質不能產生任何外部實體,也就是說不可能由外在的世界導致其存在,所以物質的本質必然涉及存在,或存在屬於它的性質.

    I-P-8
    I-P-8說明每種物質必然是無限的. 史賓諾沙認為,首先一個物質(實體)不能是有限的,因為這意味著實體可以是有限的並且一些是具有相同的性質.但是根據 I-P- 5,沒有這兩種物質具有相同的性質,因此它不能被有限的,因而是無限的.

    I-P-11
    I-P-11說明上帝或物質(實體)其中包括無限的屬性,其中每個表示永恆和無限的本質必然存在.因此可以說上帝是無限的實體.

    I-P-13
    I-P-13說明物質(實體)是不可分割的絕對無限.

    Leibniz’s criticism to I-P-5(6) = I-P-14?
    I-P-14說明除了上帝沒有物質可以被授予或設想,
    這是直接由 IP- 5(無物質具有相同的屬性)和IP- 11(有一種物質與無限的屬性)所證明的.在討論的I-P- 5,萊布尼茨對斯賓諾莎的批評說明沒有兩種物質具有相同的屬性只有當每個物質只有一個單一的屬性,而絕對無限的物質可以被理解為分為物質每一項都在自己的一種無限的

    回覆刪除
  32. 楊舒涵 哲四
    第十四個命題(proposition)「除上帝外並無其他實體存在」可以從第五個命題「沒有任何兩個實體有同樣的屬性(attribute)」 與第十一個命題「上帝或實體必然存在─包含了無限多的屬性,那些屬性每一個都表達了永恆和無限的本質性(essentiality)」直接推導出來,所以只要證明完命題五與命題十一的正確性,即能推導出命題十四。
    由萊布尼茲對第五個命題的批評,如果第五個命題要成立要先接受「每個實體都只有一個屬性」。史賓諾沙說:「沒有任何兩個實體有同樣的屬性」,如果兩個實體有同樣的屬性,則無法區分這兩個實體(substance)。萊布尼茲批評史賓諾沙的想法,如果為了「無法區分實體的差別」而說「沒有任何兩個實體有同樣的屬性」是在每個實體都只有一個屬性的條件下,才能成立,如果一個實體可以有很多屬性,兩個實體間或許會有相同屬性,但可以藉由兩個實體之間的不同屬性加以區分。
    接受萊布尼茲對第五個命題的批評:「每個實體都只有一個屬性」,才能接受史賓諾沙的第五個命題「沒有任何兩個實體有同樣的屬性」。
    第八個命題「每一個實體都是必然無限的」,如果實體是有限的,就會被其它有同樣本質(nature)的有限實體所限制,即違反第三個定義實體是自因的,不能依靠其他概念來理解,只能依靠實體本身理解實體。所以實體必是無限的。
    接受了第五個命題自然也要同時接受萊布尼茲對第五命題的批評之後,在加上剛接受的第八個命題「每一個實體都是必然無限的」,會導出第十一個命題的否定:並非「上帝或實體必然存在─包含了無限多的屬性,那些屬性每一個都表達了永恆和無限的本質性」,十一個命題說上帝有無限多的屬性與萊布尼茲對第五個命題的反駁相牴觸,因為接受史賓諾沙的第五命題等於同時接受萊布尼茲對第五命題的批評,所以第十一個命題被導出否定。那麼試著不管萊布尼茲對第五命題的批評來看是否能導出第十一個命題,也就是從第五命題「沒有任何兩個實體有同樣的屬性」與第八命題「每一個實體都是必然無限的」直接推導,也推不出第十一個命題「神有無限屬性」,因為還是會遇到萊布尼茲所提的反對,萊不尼茲認為他對第五個命題的批評是蘊含史賓諾沙的第五命題的。第十一個命題史賓諾沙是很難有效的從他之前的命題理推導出來的。
    如果史賓諾沙要說我的理論可以自成一格,前後一致不需要理會別人的批評,只就他自己的理論來推導的話,使用可以直接推導出命題十四的兩個命題,命題五與命題十一。命題五「沒有任何兩個實體有同樣的屬性」 與命題十一「上帝或實體必然存在─包含了無限多的屬性,那些屬性每一個都表達了永恆和無限的本質性」在加上許多定義與前面的命題可以推出命題十三「一個無限的實體是不可被分割的」。

    回覆刪除
  33. 第十四個命題(proposition)「除上帝外並無其他實體存在」可以從第五個命題「沒有任何兩個實體有同樣的屬性(attribute)」 與第十一個命題「上帝或實體必然存在─包含了無限多的屬性,那些屬性每一個都表達了永恆和無限的本質性(essentiality)」直接推導出來,所以只要證明完命題五與命題十一的正確性,即能推導出命題十四。
    由萊布尼茲對第五個命題的批評,如果第五個命題要成立要先接受「每個實體都只有一個屬性」。史賓諾沙說:「沒有任何兩個實體有同樣的屬性」,如果兩個實體有同樣的屬性,則無法區分這兩個實體(substance)。萊布尼茲批評史賓諾沙的想法,如果為了「無法區分實體的差別」而說「沒有任何兩個實體有同樣的屬性」是在每個實體都只有一個屬性的條件下,才能成立,如果一個實體可以有很多屬性,兩個實體間或許會有相同屬性,但可以藉由兩個實體之間的不同屬性加以區分。
    接受萊布尼茲對第五個命題的批評:「每個實體都只有一個屬性」,才能接受史賓諾沙的第五個命題「沒有任何兩個實體有同樣的屬性」。
    第八個命題「每一個實體都是必然無限的」,如果實體是有限的,就會被其它有同樣本質(nature)的有限實體所限制,即違反第三個定義實體是自因的,不能依靠其他概念來理解,只能依靠實體本身理解實體。所以實體必是無限的。

    回覆刪除
  34. 哲四 楊舒涵

    接受了第五個命題自然也要同時接受萊布尼茲對第五命題的批評之後,在加上剛接受的第八個命題「每一個實體都是必然無限的」,會導出第十一個命題的否定:並非「上帝或實體必然存在─包含了無限多的屬性,那些屬性每一個都表達了永恆和無限的本質性」,十一個命題說上帝有無限多的屬性與萊布尼茲對第五個命題的反駁相牴觸,因為接受史賓諾沙的第五命題等於同時接受萊布尼茲對第五命題的批評,所以第十一個命題被導出否定。那麼試著不管萊布尼茲對第五命題的批評來看是否能導出第十一個命題,也就是從第五命題「沒有任何兩個實體有同樣的屬性」與第八命題「每一個實體都是必然無限的」直接推導,也推不出第十一個命題「神有無限屬性」,因為還是會遇到萊布尼茲所提的反對,萊不尼茲認為他對第五個命題的批評是蘊含史賓諾沙的第五命題的。第十一個命題史賓諾沙是很難有效的從他之前的命題理推導出來的。
    如果史賓諾沙要說我的理論可以自成一格,前後一致不需要理會別人的批評,只就他自己的理論來推導的話,使用可以直接推導出命題十四的兩個命題,命題五與命題十一。命題五「沒有任何兩個實體有同樣的屬性」 與命題十一「上帝或實體必然存在─包含了無限多的屬性,那些屬性每一個都表達了永恆和無限的本質性」在加上許多定義與前面的命題可以推出命題十三「一個無限的實體是不可被分割的」。

    回覆刪除
  35. 楊舒涵
    推導出命題十三的合理性之後,再用第十一與第十三個命題可以推導出萊布尼茲對第五命題批評的否定,第十一個命題說上帝有無限多個屬性,第十三個命題說無限的實體是不可被分割的,兩個命題都與萊不尼茲對第五命題批評的說法不符合。雖然第十一與第十三個命題可以反駁萊不尼茲對第五命題的批評,也無濟於事,因為史賓諾沙始終無法用第十一個以前的命題來證明第十一個命題是合理的。
    所以現在單就史賓諾沙的第七命題「存在是實體的本質」來講,如果把這個命題理解成「必然存在是一種屬性」,即可排除萊布尼茲對第五命題批評「每個實體都只有一個屬性」,因為不會有任何一個實體只有一個屬性─必然存在,其他什麼屬性都沒有,這是令人無法理解的東西。把必然存在理解成一種屬性,也能比較合理的推導出第十一與第十三個命題,問題是史賓諾沙在證明必然存在是屬性的解釋中,並沒有很成功。
    史賓諾沙用來證明必然存在為屬性的第一個論證是ontological argument,史賓諾沙在這個論政裡犯了把要證的結論放在前提裡的錯誤,他說某個物體有一個性質是「必然存在」,所以這個物體就必然存在,這整句話要為真的前提是,一定要先有這個物體,如果沒有這個物體,那這句話即為假。
    不管用什麼方法史賓諾沙似乎都無法有效合理的從前面的命題推導出後面的命題。

    回覆刪除